女子吃完海鲜腹痛就医殒命!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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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一名年轻女子在吃完海鲜后出现腹痛,到医院查抄未查出病因。在医院输液后女子腹痛减轻,遂出院。但出院当晚女子在家中出现呼之不应的情况,经告急送医救济无效殒命。克日,通过司法判定,法院讯断医院负担50%责任。
案 情
女子腹痛未查出病因出院后殒命
许某在吃完海鲜后出现腹痛难忍的情况,于是在家人的伴随下来到昆明市某医院就诊。由于她于20天前在该医院清宫,术后未抗炎治疗,医院便将许某收入妇科举行查抄。颠末具体查抄,未查出病因。于是将许某转入外科,大夫开端思量许某为急性阑尾炎、腹膜炎。在对许某举行输液治疗后,当天中午,许某以为腹痛减轻,于是出院回家。
当日20时15分,许某因“呼之不应15分钟”,由眷属送入医院急诊科救济。大夫给予胸外心脏按压、球囊辅助呼吸、吸氧等救济步伐后,许某自主呼吸仍未规复,大动脉搏动未规复,于当日21时30分被公布临床殒命。
经云南鼎丰司法判定中心判定,许某系腹内疝(小肠系膜裂孔疝)致绞窄性肠梗阻,终致休克殒命。
许某眷属以为,医院为许某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违背诊疗通例、疏忽大意,未尽到注意及相应的诊疗使命,延误了最佳治疗机会,未及时对患者接纳积极有效的治疗步伐,并由此造成了患者殒命的侵害效果。
许某眷属将昆明市某医院告状至官渡区人民法院,哀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照顾护士费、误工费、丧葬费、殒命赔偿金、精力侵害抚慰金等共计64.4万元。
医院辩称,许某眷属的诉讼哀求没有任何法律毕竟和依据,院方不应负担赔偿责任。通过尸检陈诉可以看出患者系清宫术后诱发腹内疝至绞窄性肠梗阻导致的殒命,与不对判定陈诉中所述的没有推行告知使命、病历誊写不规范等不对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以是不应当负担赔偿责任。
判 决
医院负担50%责任
经许某眷属申请,法院委托昆明法医院司法判定中心作判定,判定效果体现:医院为许某实行的诊疗活动存在不对,未进一步明白许某急腹症的病因。许某因腹痛半天就诊,依据急腹症的处置惩罚原则,应该尽快明白诊断,针对病因接纳相应步伐。医院未给予高度注意,未进一步观察及美满干系查抄,明白许某急腹症的病因,存在不对。医院对许某的病情观察评估不到位,肯定水平上延误了许某的病情诊断,与许某的殒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缘故因由力巨细发起为次要缘故因由。
法院以为,医院对许某的查抄不敷完备;在使用镇痛药物减轻许某疼痛后未对其举行留院观察;未见会诊记录;许某在肛肠科就诊的病历缺失。而根据本案毕竟看,许某在输液完后离开医院回家时,被告仍未确诊其病情。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仅用镇痛药物缓解其疼痛症状是不敷以证明病情本身得到了控制,被告作为有专业知识的医疗方,虽在医嘱中载明精密观察腹痛情况,如有加重转上级医院,但其并未器重许某的病情,并未接纳相应留院观察的步伐,此情况对许某无法得到充实病情观察起到了相当的影响。许某作为患者,从上午发病入院,未确诊离院,再到当天薄暮因疾病而死,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充足的审慎查抄、观察使命,故法院对昆明法医院司法判定中心所判定的因果关系巨细举行得当调解,确定由被告负担原告侵害50%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核查,徐某的医疗费、丧葬费、殒命赔偿金等合计为832516.08元。被告应赔偿原告的丧失为416258.04元。
医院不平一审判定,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两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且对一审判定认定的毕竟均无贰言。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 法
医务职员未尽诊疗使命
医疗机构应负担赔偿责任
云南天外天状师事件所状师李军先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侵害,医疗机构大概其医务职员有不对的,由医疗机构负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职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使命,造成患者侵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负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大夫虽在医嘱中载明精密观察腹痛情况,但其并未器重许某的病情,未接纳相应留院观察步伐,延误了对患者的治疗,故应负担相应责任。
转自云南法制报
泉源: 昆明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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