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天下查察构造批捕涉农资犯罪313人、提起公诉84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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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据最高人民查察院,最高人民查察院发布5件查察构造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典范案例。2022年以来,天下查察构造共答应逮捕涉农资犯罪179件313人,提起公诉465件843人;发起行政执法构造移送刑事案件99件112人;监视公安构造备案76件85人。
该批典范案例分别是:王某某生产、贩卖伪劣种子案;谢某某等人生产、贩卖伪劣产物,非法谋划案;龚某等人生产、贩卖伪劣产物案;张某某等人生产、贩卖伪劣化肥,冒充注册商标案;柴某某生产、贩卖伪劣产物案。
5件典范案例涉及到农药、兽药、种子、化肥等多个范畴,充实展示了查察构造依法从重办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加入农资安全范畴综合管理,能动掩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种业安全的积极作为。在王某某生产、贩卖伪劣种子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种子谋划资质的情况下,将自己莳植劳绩的“希森6号”马铃薯商品薯装袋后冒充“希森6号”马铃薯种薯向农户贩卖。结果莳植后,少部分种子没有发芽,部分种子生长过程中出现植株发黄、根部发黑腐烂和地下薯块腐烂征象,经认定,涉案种子造成农户丧失47万余元。陕西省靖边县查察院以生产、贩卖伪劣种子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8月30日,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同时,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当地种业生产、贩卖行政羁系中存在的制度毛病和执法单薄环节,查察构造向干系部分制发查察发起,助推行政羁系机制更为美满。
查察构造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典范案例
案例一
王某某生产、贩卖伪劣种子案
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种子谋划资质的情况下,将自己莳植劳绩的“希森6号”马铃薯商品薯装袋后冒充“希森6号”马铃薯种薯向陕西省靖边县张某某等农户贩卖,贩卖金额共计8.3万余元。张某某等农户共莳植129余亩地盘。莳植后少部分种子没有发芽,部分种子生长过程中出现植株发黄、根部发黑腐烂和地下薯块腐烂征象。经陕西省榆林市农业技能服务中央判定:田块马铃薯品种为“希森6号”,感染黑胫病告急缘故起因是种薯带菌。经靖边县农业农村局测产判定,张某某等农户莳植的马铃薯,匀称亩产1225.9千克。经靖边县物价服务中央举行代价认定,涉案种子造成每亩丧失代价为3600余元,共计造成张某某等农户丧失47万余元。
2022年5月26日,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查察院以生产、贩卖伪劣种子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8月30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定,以生产、贩卖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讯断宣告后,被告人王某某未提出上诉,讯断已收效。
案例二
谢某某等人生产、贩卖伪劣产物,非法谋划案
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毛某某等人使用网络平台贩卖百草枯原液,贩卖金额分别为120万余元至15万余元不等。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在未取得农药谋划允许证的情况下,从毛某某等人处购进百草枯原液,加工后冒充“敌草快”等除草剂农药贩卖,贩卖金额分别为54万余元、45万余元。2020年1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未取得农药谋划允许证的情况下,从谢某某、张某某处购进上述农药后向他人贩卖,贩卖金额为137万余元。上述被告人均明知百草枯在我国克制贩卖和使用,宋某某等人明知上述农药中含有百草枯身分。经江苏省盐都会产物格量监视查验所检测,涉案农药中均含有百草枯身分,不含敌草快或草铵膦身分。
2022年8月9日、11月14日,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查察院分别对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以生产、贩卖伪劣产物罪,对被告人宋某某以贩卖伪劣产物罪,对被告人毛某某等人以非法谋划罪向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2月16日,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定,以生产、贩卖伪劣产物罪分别判处谢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年,以贩卖伪劣产物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以非法谋划罪分别判处毛某某等人三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实用缓刑(宋某某、毛某某因具有建功、认罪认罚等情节被减轻处罚)。上述被告人均被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讯断已收效。
案例三
龚某等人生产、贩卖伪劣产物案
被告人龚某在河南省淮阳县注册建立河南甲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龚某为现实控制人。被告人龚某辉(龚某四弟)建立郑州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龚某辉为现实控制人。甲公司内设生产部、仓储物流部、财务部、贩卖部,龚某对公司实行家属式管理,各部分由龚某及其家人负责。被告人龚某龙(龚某年老)负责生产部;被告人龚某峰(龚某二哥)负责仓储物流部;龚某负责甲公司贩卖部分及下属品牌贩卖公司;乙公司贩卖甲公司生产的农药、化肥,龚某辉负责乙公司贩卖部分及下属品牌贩卖公司;财务部由龚某直接负责,形成了品级严正、规模成熟、家属式生产、贩卖伪劣肥料、农药的团伙。甲公司生产农药、化肥的配方由龚某提供。在生产过程中,为了节省资本、牟取高额利润,龚某接纳购买自制不及格质料、少加或不加所标注的原药身分等本事举行生产。
经对甲公司被扣押的农药、化肥全部取样检测,检出不及格农药288种,不及格率70.16%,不及格化肥510种,不及格率96.22%。经对乙公司被扣押的农药、化肥全部取样检测,检出不及格农药153种,不及格率52.58%,不及格化肥225种,不及格率96.57%。经审计,认定甲公司不及格农药、化肥贩卖金额5900余万元,乙公司不及格农药、化肥贩卖金额1100余万元,总计7000余万元。
另查明,龚某还实行了对非国家工作职员贿赂和伪造国家构造印章、伪造公司、古迹单位印章的活动。
2021年5月24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查察院对龚某、龚某辉等人提起公诉。2021年8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定,以被告人龚某犯生产、贩卖伪劣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充公个人全部产业;犯非国家工作职员贿赂罪、伪造国家构造印章罪、伪造公司、古迹单位印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年、一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实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充公个人全部产业。以生产、贩卖伪劣产物罪判处被告人龚某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千万元。以生产、贩卖伪劣产物罪判处别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实用缓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
张某某等人生产、贩卖伪劣化肥,冒充注册商标案
2019年,被告人牟某某相识到被告人张某某谋划各种肥料,遂欲在张某某处订购总养分含量为40%的化肥。为有利于贩卖,二人约定使用印有“ZGNZ”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并将包装袋上化肥总养分含量标注为51%。后张某某接洽被告人王某某生产包装袋,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生产、灌装化肥。王某某在知道张某某未经“ZGNZ”注册商标全部人允许的情况下,仍生产印有该商标的化肥包装袋1万余条。赵某甲、赵某乙在知道其生产的化肥养分含量等与包装袋标注不符的情况下,以92万余元的代价将生产的392余吨灌装复合肥出售给张某某。张某某又以112万余元的代价出售给牟某某。2019年2月至4月,牟某某一连将部分化肥贩卖给吉林省磐石市、梅河口市等地160余户农民,贩卖金额达106万余元。
经吉林省产物格量监视查验院查验,涉案化肥不及格。经磐石市市场监视管理局认定,查获的肥料系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判定,受害农户耕种的玉米减产400余万公斤、水稻减产1500余公斤,经济丧失共计560余万元。
2020年4月至5月,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查察院分别以被告人张某某等4人犯生产、贩卖伪劣化肥罪,王某某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6月30日,磐石市人民法院以生产、贩卖伪劣化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七万元;以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别的3名被告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判定后5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21年11月17日,二审法院作出讯断,鉴于二审期间王某某自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体现等情况,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一审判定其他判项均予维持。
案例五
柴某某生产、贩卖伪劣产物案
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12月,被告人柴某某在明知其谋划的新某药业公司仅有兽药贩卖资质,而无生产资质的情况下,自行生产未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批号的青霉素钾小白包,冒充其他公司生产的氟苯尼考粉(囊杆双杀)等兽药对外贩卖。在此期间,被告人柴某某还向有生产兽药资质的两家公司提供配方生产兽药后,定向贩卖给新某药业公司。柴某某将以上自己生产和其他公司生产的兽药,以新某药业公司名义对外贩卖,贩卖金额为49万余元。经查验,干系兽药身分未检出或含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规定。经农业农村部分认定,被告人柴某某生产、贩卖的硫酸粘菌素预混剂、阿莫西林可溶性粉、氟苯尼考粉等系假兽药或劣兽药。
2022年6月1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查察院以生产、贩卖伪劣产物罪对柴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7月14日,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定,认定柴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究竟、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以生产、贩卖伪劣产物罪判处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七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柴某某未上诉,讯断已收效。
泉源: 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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