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仍收到营销短信,只能手动删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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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徐伟伦
□本报通讯员 曾慧
一样平常生存中,部分商家为了营销,偶然会选择向手机用户睁开“短信攻势”,发送海量的促销、新品等营销短信,让很多人不堪其扰却又无可怎样。
那么,商家毕竟能否随意向消耗者发送营销短信?面临商家这种“短信攻势”,有消耗者享有安宁权和免打搅权吗?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负担哪些使命?针对这些题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举行相识读。
问:商家能否向消耗者发送营销短信?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构造大概个人不得以密查、扰乱、泄漏、公开等方式陵犯他人的隐私权。除权利人明白同不测,任何构造大概个人都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扰乱他人私家生存安宁。消耗者权益掩护法也规定,策划者未经消耗者同意大概哀求,大概消耗者明白表现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营销信息。
因此,在没有得到消耗者同意的环境下,商家不能以“默示同意”为由向消耗者发送营销信息,纵然消耗者同意吸收营销信息,也应向消耗者提供如免费短信退订等相对便捷的取消、变更吸收信息的便利方式。
问:未经消耗者同意或在消耗者明白拒绝后,商家发送营销短信的运动是否构成侵权?
答:部分营销短信已经构成对个人一样平常生存的骚扰。商家未经同意发送营销短信,是否陵犯个人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掩护等合法权益,应综合现实环境考量。
隐私权是自然人的私家生存安宁和不肯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运动、私密信息。商家未经同意向消耗者发送营销短信是否构成对个人隐私权中私家生存安宁的陵犯,应从双方协议约定、发送数量、频率、发送时间以及商家收到消耗者拒绝吸收信息后的处置惩罚、对消耗者造成陵犯等综合考量。如商家发送营销短信的频率、次数、发送时间、处置惩罚方式不相宜,已经到达扰乱私家生存安宁的水平,给消耗者造成精神上、财产上的陵犯,则构成对消耗者的隐私权陵犯。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掩护。如商家与消耗者之间没有合意,消耗者也未向商家提供手机号等个人信息的环境下,商家从其他渠道获取手机号码、向手机号码发送营销短信等运动,存在网络他人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等处置惩罚信息的运动。商家网络、利用消耗者个人信息,应当依照合法、合法、须要的原则,昭示网络、利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耗者同意。如商家在处置惩罚个人信息时未告知个人信息被处置惩罚的消耗者,也未取得消耗者同意,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尚有规定的环境下,则构成对消耗者个人信息权益的陵犯。
问:面临商家违法违规发送的营销短信,作为消耗者该怎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民法典规定,品行权受到陵犯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哀求运动人负担民事责任。同时,消耗者权益掩护法规定,策划者陵犯消耗者的品行尊严、陵犯消耗者人身自由大概陵犯消耗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掩护的权利的,应当制止陵犯、规复光荣、消除影响、赔罪致歉,并补偿丧失。
商家除负担上述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相干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方式也作了相干规定。除特别规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大概其他有关行政部分应对商家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对商家单处大概并处告诫、充公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肃的,责令休业整理、吊销业务执照。
如果商家为了夺取更多客源,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消耗者信息,举行短信倾销,涉嫌陵犯公民个人信息,除面临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外,情节严肃的,还大概面临刑事处罚。
因此,当消耗者频仍遭受营销短信骚扰时,可以要求商家制止发送或协商处置惩罚侵权变乱,也可以向相干行政部分举行举报;构成侵权的,也可以向法院提告状讼办理。
问:承接发送营销短信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推行哪些使命?
答:根据《通讯短信息和语音呼唤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端口类贸易性短信的,应当确保有关用户已同意或哀求吸收,并生存用户同意凭据至少五个月。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端口类贸易性短信息的,应当在短信息中明白标注通过其服务发送短信的构造或个人的名称、接洽电话,提供便捷和有用的拒绝吸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用户,不得以任何情势对用户拒绝吸收设置停滞。
泉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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